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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0-20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

3、排放管辖归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主管,污水处理归水务局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工作的指导监督。

4、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